移民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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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指受托为委托人申办移民提供服务的中介所为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取服务费所订立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中介合同有一般性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该法的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中。其中,第二章第二节“名义上有合同关系,实际上没有交易或者行为”对中介合同做了定义:“当事人一方以他方名义代理办理民事事务,因而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第十章还具体规定了订立中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同时,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各类政府性基金和企业经营性收费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共四部分279项)》(财综〔2004〕86号),对不同类别的收费项目都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0号),要求明确标示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办法、投诉受理单位等信息。上述文件都对移民服务收费作出了规范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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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民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移居的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所订移居协议只就土地、住房、人口等作原则规定,不作具体处理,也可以生效。所谓“具体处理”,是指对土地、住房等有“出几亩地,出几间房”之类的规定。而只订人口“谁和谁过”一类的移居协议,也属生效。

二、当事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因为,一户农民所居住的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是全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农户的,该农户只享有房屋及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因此,就一户或几户订立的协议,需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属生效。

三、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协议订立后,需经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请求乡政府予以审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如果无争议,可以补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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